考點二:勞動爭議調解管理★★
(一)勞動爭議調解
概念 | 指依法設立的調解勞動爭議的機構或者其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運用說服教育、勸導協商的方式,促使其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一種活動 |
廣義 | 各種組織以各種方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例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勞動爭議訴前的專家調解等 |
狹義 | 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的調解 |
(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以及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設立 |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大中型企業應當(必須)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
準備工作 | (1)審查調解申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調解人員在調解工作開始前,應當對當事人遞交的調解申請書或申請人的口頭申請記錄載明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如發現內容有欠缺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和證據 (2)通知被申請人,應通知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 (3)告知與征詢,應事先告知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調解人員名單,征詢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弄清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相關的法律依據。調解前,調解員應弄清勞動爭議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爭議的焦點 (5)進一步調查事實 (6)分析證據 (7)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
(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其調解員的職責
調解委員會職責 |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3)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5)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6)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
調解員職責 | (1)關注本企業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報告 (2)接受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3)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4)完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
在勞動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2022年)
A.與當事人達成協商一致
B.收集證據
C.了解事情情況,并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D.征求當事人的同意進行協商
【答案】C
【解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前應做的準備工作:①審查調解申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②通知被申請人。③告知與征詢。④弄清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相關的法律依據。調解前,應弄清勞動爭議發生的原因。⑤進一步調查事實。⑥分析證據。⑦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勞動調解中,當事人的資料內容有欠缺的( )。(2022年)
A.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證據
B.可以代替進行補充證據
C.不用提供新的證據
D.看情況進行取證
【答案】A
【解析】在勞動調解中,調解人員在調解工作開始前,應當對當事人遞交的調解申請書或申請人的口頭申請記錄載明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如發現內容有欠缺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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