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資產的分類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債權投資、貸款、應收賬款等。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
第十七條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條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條 按照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按照準則規定確認股利收入。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總結】
合同現金流量特征 | 業務模式 | 分類 | |
合同現金流量是否為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 | 是 | 收取合同現金流量 |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
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 ||
出售該金融資產 |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
否 | —— |
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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