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易錯易混知識點考前匯總
17.房產稅中無租使用與免租期的辨析
(1)概念上不同
①免收租金期間是存在租賃事實的,并在租賃交易中,租賃雙方約定一定時期租金為零的行為。出租方根據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豁免承租方租金,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內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為。
②無租使用一般來講可視為無償出借,而非租賃交易行為。無租使用應理解為整個合同期內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產的行為。
因此,免收租金期間和無租使用他人房產雖然表現形式是一樣的,即使用人無需支付租金。但實質不同,前者是一項租賃交易,后者則屬于無償出借。
(2)房產稅稅收政策的異同
①免收租金期間的經營租賃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還是為了獲得租金,并不是以不獲取租金為目的的無租租賃。盡管免收租金期間沒有租金收入,但該房產用于出租,屬營業用房,應繳納房產稅。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②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按照“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18.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房產稅計稅的區別
地上建筑物、與地上建筑物“相連”的地下建筑物 | “獨立”的地下建筑物(如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 | |
自用 |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 工業用途:應納稅額=房產原價×房屋原價折算比例50%~60%×(1-原值減除比例)×1.2% |
商業用途:應納稅額=房產原價×房屋原價折算比例70%~80%×(1-原值減除比例)×1.2% | ||
出租 |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
19.實物交換房產與房產互換的區別
以實物交換房產,視同房屋買賣,按照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前者屬于用實物去購買房屋,所以是全額計稅;后者是房產之間的互換,按照契稅的定義,雙方都要就自己取得房產的全額繳納契稅,這樣一來對于雙方來說,互換房產需要繳納的稅額太多,所以出臺了這項優惠政策,僅對支付差價方就差價繳納契稅。
20.小稅種的簡單比對
稅種 | 開征區域 | 納稅人特點 | 納稅環節 |
車船稅 | — | 持(保)有者 | 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 |
房產稅 | |||
耕地占用稅 | 有耕地的地區 | 占用者 | 占用環節一次課征 |
契稅 | 有國有土地的地區 | 承受者 | 轉讓環節一次課征 |
想要熟練掌握知識點,最有效的途徑是習題的演練。稅務師練習題也在持續更新中,考生們要跟上學習的節奏,為最后的考試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