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易錯易混知識點考前匯總
9.撤回、減少投資和股權轉讓之間的區別
(1)從概念上區分
撤回、減少投資是將投資的股權撤回,會導致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減少需要到稅務機關做變更,例如甲投資乙,乙有100萬的注冊資本,甲占50萬,甲如果減少投資20萬,那么乙只剩下80萬元的注冊資本。股東組成不變,注冊資本減少;或者是甲投資乙,乙有100萬的注冊資本,甲占50萬,甲如果減少投資50萬,那么乙只剩下50萬元的注冊資本。股東組成改變,同時注冊資本減少。也就是說撤回或減少投資,造成的必然結果是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減少。
股權轉讓只是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并不減少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例如:甲投資乙,乙有100萬的注冊資本,甲占50,甲將其中的20萬轉讓給丙,對于乙來說只是股權的持有者發生了改變,但是總的股權的數額100萬,沒有變化。該公司注冊資本不變,只是股東的構成發生了變化。
(2)計算上區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如果是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那么應計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所得=實際收到的轉讓價款-投資成本-股息紅利。
舉例:2015年A公司(居民企業)出資500萬元投資B公司(居民企業),占B公司總注冊資本的30%。2017年3月經股東會決議,A公司撤回投資,A公司分得資金800萬元,截至2017年3月B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350萬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萬元分為三部分:500萬元為投資收回;股息所得105萬元(350×30%);投資資產轉讓所得195萬元(800-500-105)。
股權轉讓不同于撤資,它只是股東發生了變化,被投資方的實收資本并沒有減少,所以被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按比例計算的部分不確認為股息收入,也不涉及免稅的規定,所以不能扣除被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按比例計算的部分。應該在以后實際分配的時候再確認為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舉例:2015年3月A公司購入B公司股權1000萬,2017年3月A公司將擁有B公司股權的80%以120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為400萬元(1200-1000×80%)。
10.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境外已納稅額抵免的區別
(1)個人所得稅:分國分項、分國加總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即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舉例:王某從美國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100元,從美國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則偶然所得抵免限額=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額=5000×(1-20%)×20%×(1-30%)=560(元)
在美國取得的所得合計抵免限額=400+560=960(元)。
應補稅額=960-100-600=260(元)。
(2)企業所得稅:分國不分項
境外同一個國家的所得,不區分項目合并一起計算在我國的扣除限額,但是不同國家的所得之間不能合并計算抵免。
舉例:企業2016境內所得為800萬元,從境外某國兩個分支機構取得的稅后所得分別為50萬和90萬,在境外已經按20%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該企業適用的稅率為25%。
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90)/(1-20%)=175(萬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額=(800+175)×25%×175/(800+175)=43.75(萬元),境外實際繳納=175×20%=35(萬元),境外所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3.75-35=8.75(萬元)。
11.工資、薪金所得和稿酬所得的區分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出版社的專業作者并不屬于出版社的員工,不具有雇傭關系,兩者只是簽約關系,所以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12.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區分
主要看出租車是否歸個人所有,如果出租車歸個人所有,則為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如果出租車不歸個人所有,則為工資薪金所得。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