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易錯易混知識點考前匯總
備戰稅務師考試,關于考試科目中涉及到的那些重難知識點、易錯易混點,考生都掌握了嗎?考前時間緊張,為了使考生能夠安心方便地學習,小奧為大家總結了《稅法二》的易錯易混知識點。
《稅法二》易錯易混知識點:
1.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成本的扣除的辨析
(1)免稅收入實際上原本屬于應稅收入,只不過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給予了減免,屬于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需要國家隨時可能恢復征稅。既然免稅收入屬于應稅范圍,那么與之對應的成本費用也應參與所得稅的計算,可以稅前扣除。換一個角度考慮,如果不允許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稅前扣除,那么,免稅收入就沒有意義了,所以從這一點考慮,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2)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這是因為不征稅收入針對的主要是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對于不征稅收入,因取得這些收入的組織或者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且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的要求,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既然不征稅收入被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根據相關性原則,其相關支出也不應納入支出范圍。所以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以確保國家稅收利益。
2.關于轉讓股票(包括限售股),轉讓股權,轉讓債券(包括國債或地方債或金融債),獲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涉及的個稅和企稅處理辨析
(1)轉讓股票
企業:以(賣出價-買入價-相關稅費)為依據計算企業所得稅;
個人: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股權
企業: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屬于股權的一種形式)
(3)轉讓債券
企業:以(賣出價-買入價-相關稅費)為依據計算企業所得稅;
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
企業: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鐵路建設債券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金融債券利息不免稅。
個人: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鐵路債券利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股息、紅利所得
企業:居民企業取得其他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這里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除以此外其他的股息、紅利所得都是需要交企業所得稅的。
個人: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含1年),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都暫免征收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取得其余非上市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滬港通相關政策在企業所得稅中和個人所得稅中處理的異同
(1)企業所得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轉讓所得——征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持有12個月以上——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不足12個月——股息紅利所得——征稅(代扣代繳部分可抵免)。
香港投資者——滬港通——上交所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稅;
香港投資者——滬港通——上交所股票——股息紅利所得——10%征稅。
(2)個人所得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股息紅利所得——20%征稅;
香港投資者——滬港通——上交所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稅;
香港投資者——滬港通——上交所股票——股息紅利所得——10%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