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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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房產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五章房產稅
【知識點】房產稅
【高頻考點1】納稅義務人規定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是納稅義務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是納稅義務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高頻考點2】房產稅納稅義務時間規定
房產狀態變化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納稅人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總結】注意時間的規定:強調“次月”——取證、使用、交付、建成、驗收的次月。只有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是從“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高頻考點3】房產稅從租計征和從價計征的規定
(1)房產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租計稅,從價計稅的稅率為1.2%,從租計稅的稅率為12%或(4%);
(2)12%和4%是根據租金總額確定的,年租金和月租金都是直接乘以12%或(4%),即不需要先除以12再乘以相應的月份。
(3)1. 2%為年稅率,計算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30%的減除比例之后乘以1.2%計算從價計征房產稅的金額,要是給出的月份數不是全年的,需要除以12之后乘以相應的月份。
【高頻考點4】地下建筑物房產稅的計算
(1)與地上建筑物不相連的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物,需要區分商業用途和工業用途,按照房產原價的一定比例作為應稅房產原值計稅,如果獨立的地下建筑用于出租的,按照租金收入計稅。
(2)與地上建筑物相連的地下建筑物,則和地上建筑物作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物的規定計征房產稅。即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房屋原值之和扣除法定的扣除比例后,作為房產余值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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