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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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第190頁 |
正數第2段第7行,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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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此后,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精神,《證券法》在2013年和2014年又進行了兩次修改,主要是減少了行政審批的范圍。據悉,對《證券法》新一輪的大幅度修訂正在進行過程中。《證券法》是證券市場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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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正數第2段第7、8、9、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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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頁 |
倒數第13行 |
證券衍生品種更不是證券 |
變更為:證券衍生品種更不是這里所指的證券 |
194 |
倒數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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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頁 |
正數第21行 |
信息公開規范主要適用于上市的證券 |
變更為:信息公開規范主要適用于公開發行的證券 |
197頁 |
倒數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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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頁 |
正數第23行 |
往往還會發行新的證券并上市 |
變更為:往往還會發行新的證券 |
197頁 |
倒數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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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頁 |
倒數第19行 |
置備于發行人住所 |
變更為:置備于發行人 |
198頁 |
倒數第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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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倒數第15、16行 |
私募一般不需要經過核準,但實際上《證券法》依然規定了一些特殊主體私募發行必須經過核準 |
變更為:除了一些特殊主體的私募發行按《證券法》規定必須經過核準外,私募發行一般不需要經過核準 |
202頁 |
倒數第10、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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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正數第10行 |
刪除:該辦法于2006年5月18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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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第1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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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倒數第15、16、17行 |
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平均不低于30%。 |
變更為: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 |
209 |
倒數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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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倒數第1段至206頁正數第1、2、3、4、5行 |
刪除:(8)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后面相應的序號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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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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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正數第10、11、12行 |
將(11)中的,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履行職責,單獨拿出成了15年教材中的(10),并在后面增加新內容。 |
增加: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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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正數第12、13、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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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倒數第19到23行 |
刪除: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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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倒數第2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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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倒數第6行 |
刪除: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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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倒數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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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12 |
公司新股發行數量應當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求合理確定 |
變更: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主要用于籌集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愿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 |
214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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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倒數第3行后加一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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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
219 |
正數2,3,4,5,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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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15 |
214頁倒數第1段,215頁1~5段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中止發行” |
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的……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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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正數3,4,5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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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4段 |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4億元”前面 |
增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 |
219 |
正數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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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20 |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購不足40%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 |
變更: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余部分。 |
219 |
倒數第13,14,15,16行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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