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民法相關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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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15 |
倒數第7行 |
刪除:除使用民事法律行為概念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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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倒數第7行 |
16 |
4 |
“視為接受繼承”后 |
增加:此處“沒有表示的”就屬于默示表示,亦能產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繼承”。 |
16 |
4 | |
18 |
6 |
其他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變更: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獨立實施 |
18 |
7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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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在標題“第二節 代理制度”前增加一段“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在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滅的依據,所以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產生或消滅具有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滅的依據,由于期限的到來是一個必然發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消滅是確定的、可預知的。” |
24 |
第一段 | |
26 |
第2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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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在第20行之后增加一段“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后生效。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
26 |
第2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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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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