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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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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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正數第16行 |
“包括土地”與“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之間 |
增加“海域” 修改后為“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
34 |
正數第16行 | |
34 |
正數第21行 |
刪除“常被稱為種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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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正數第22行 |
“不可替代物亦稱特定物” |
變更為:“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 |
34 |
正數第22行 | |
34 |
倒數第12行 |
“消費物的使用人一般是所有權人”后 |
增加“一般情況下” |
34 |
倒數第12行 | |
36 |
正數第3行 |
“四、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下面 |
增加“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法與債法的基本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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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數第4行 | |
36 |
正數第第9行 |
“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同相異的內容”下面 |
增加 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亊人的物權創設自由,原因在于……..但《物權法》頒行后,在第五條的制約下,典權不再具有物權效力。 |
36 |
正數第10行~倒數第10行 | |
36 |
倒數第16行 |
“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
變更為: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相應地,一項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則。一方面,一項債權合同可涉及數物,例如,買賣數物可由一項買賣合同完成,而不必就一物單獨締結一項買賣合同;另一方面,即使物尚未確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例如,未來物的買賣合同在有效性的方面沒有任何問題。 |
37 |
正數第5行~第9行 | |
36 |
倒數第4行 |
“統一依法定方式公示顯然是成本最低、最為可行的”后 |
增加“債權屬于相對權,效力不及于當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無公示的要求” |
37 |
正數第21行 | |
40 |
正數第10行 |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后 |
增加 根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之規定,我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1)集體土地使用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建設用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7)海域使用權;(8)地役權;(9)抵押權;(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依不同標準,不動產物權登記主要有以下幾類: |
40 |
倒數第5行 | |
40 |
正數第19行 |
“登記可分為初始登記”后 |
增加“(或稱首次登記)” |
41 |
正數第1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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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數第1行 |
刪除“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此時,二銀行的抵押權被視為順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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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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