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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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的區別:
1.訴訟權利能力:
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即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資格。
自然人:
(1)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情形還有:①以經營者身份作為當事人;②以接受勞務一方作為當事人;③以直接責任人員作為當事人;④《民法典》規定的遺產繼承中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胎兒。
法人、其他組織:始于依法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
2.訴訟行為能力:
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即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
自然人:
(1)始于成年、終于死亡成宣告無行為能力。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雖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訴訟。
法人、其他組織:
(1)始于依法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
(2)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通過其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為來實現。
(3)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通過其主要負責人的訴訟行為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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