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是什么意思
精選回答
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3.管轄權“下→上”轉移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4.管轄權“上→下”轉移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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