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精選回答
破產申請的受理條件:
1.受理時限
債權人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主體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2)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3.提交材料
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4.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6.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7.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有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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