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指定與資格
精選回答
管理人的指定與資格:
1.概念
除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外,管理人成為債務人財產的實際控制者,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2.基本要求
管理破產財產,管理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破產案件中與債權人、債務人等不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從事管理活動的利害關系,并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3.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對人民法院負責。
4.更換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5.可以擔任
(1)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社會中介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6.不得擔任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7.利害關系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3)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1)具有上述所列5種情形。
(2)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8.不宜擔任的其他情形
(1)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3年。
(2)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3)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5)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6)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9.申請回避
(1)進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發現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并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
(2)人民法院認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為本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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