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什么意思
精選回答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爭議的法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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