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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二、負債類
2001 應繳財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的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通過“應繳稅費”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財政款項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財政款應當在收到應繳財政的款項時確認。
四、應繳財政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處置資產取得應當上繳財政的處置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三)上繳應繳財政的款項時,按照實際上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當上繳財政但尚未繳納的款項。年終清繳后,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2101 應繳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稅法等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行政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納的稅費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稅費應當在產生繳納稅費義務時確認。
四、應繳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因資產處置等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繳納義務的,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資產等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繳納義務的,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或“經費支出”科目[從勞務費中代扣個人所得稅],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繳未繳的稅費金額。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當在規定支付職工薪酬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職工薪酬時,按照計算出的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房租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扣除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應繳稅費”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繳納單位為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本科目(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貸記 “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2301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買物資或服務、工程建設等而應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賬款應當在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完成工程時確認。
四、應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時,按照應付未付款項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核銷的應付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
2302 應付政府補貼款
一、本科目核算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規定應當支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支付的政府補貼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補貼接受者建立備查簿,進行相應明細核算。
三、應付政府補貼款應當在規定發放政府補貼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政府補貼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政府補貼時,按照規定計算出的應付政府補貼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應付的政府補貼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政府補貼金額。
2305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應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應付及暫存款項,如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未納入行政單位預算管理的轉撥資金、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各項應付及暫存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項應付及暫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故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其他應付款項,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核銷的其他應付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
2401 長期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長期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付款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因購買物資、服務等發生的長期應付款,應當在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確認。
(二)因其他原因發生的長期應付款,應當在承擔付款義務時確認。
四、長期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長期應付款時,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償付長期應付款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長期應付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核銷的長期應付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長期應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資產時形成的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委托人等進行明細核算;屬于指定轉贈物資和資金的,還應當按照指定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負債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并產生受托代理義務時確認。
四、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參見“受托代理資產”、“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清償的受托代理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