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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一、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單位零余額賬戶,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現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因開展業務或其他事項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商品或者其他事項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現金時,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核對庫存現金時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于現金短缺,應當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現金溢余,應當按照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處理:
(一)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或向有關人員追回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五、行政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外幣種類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款項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其他收入”等有關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銀行手續費或銀行扣收罰金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銀行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存款時,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發生外幣業務的,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并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計入當期支出。
(一)以外幣購買物資、勞務等,按照購入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支付的外幣或應支付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
(二)以外幣收取相關款項等,按照收入確認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收取的外幣或應收取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貸記有關科目。
(三)期末,根據各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調整后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人民幣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或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
五、行政單位應當按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及幣種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行政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進行處理,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二、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按規定支用額度時,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從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年末,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銀行注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間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年初,行政單位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恢復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行政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批復的上年未下達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年度終了注銷單位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1021 財政應返還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年末國庫集中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1.財政直接支付。
年末,行政單位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2.財政授權支付。
年末,財政授權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下年初恢復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1.財政直接支付。
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額度發生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
2.財政授權支付。
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發生支出時的賬務處理,參見“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1212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出租資產、出售物資等應當收取的款項。行政單位收到的商業匯票,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接受服務單位(或個人)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賬款應當在資產已出租或物資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項時確認。
四、應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出租資產發生的應收賬款。
1.出租資產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后的凈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二)出售物資發生的應收賬款。
1.物資已發出并到達約定狀態且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商業匯票。
1.出租資產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出售物資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中,出租資產收回款項的,還應當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后的凈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行政單位應當設置“商業匯票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筆應收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應收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在以后期間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