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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160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攤銷是指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1.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2.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3.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
4.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一次將成本全部攤銷。
(二)行政單位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無形資產攤銷。
(三)行政單位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
(四)行政單位應當自無形資產取得當月起,按月計提攤銷;無形資產減少的當月,不再計提攤銷。
(五)無形資產提足攤銷后,無論能否繼續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均不再計提攤銷;核銷的無形資產,如果未提足攤銷,也不再補提攤銷。
(六)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重新計算攤銷額。
四、累計攤銷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攤銷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無形資產處置時,按照所處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核銷]或“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累計數。
17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待處理財產的價值及財產處理損溢。
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包括資產的出售、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待處理財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于在財產處理過程中取得收入或發生相關費用的項目,還應當設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理凈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一般應當先記入本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年終結賬前一般應處理完畢。
四、待處理財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照規定報經批準處理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
1.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報經批準核銷的,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余,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規定報經批準核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2.報經批準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予以核銷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照規定報經批準核銷預付賬款、無形資產。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 [核銷無形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折舊”科目;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
2.實現出售、置換換出時,借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
3.出售、置換換出資產過程中收到價款、補價等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
4.出售、置換換出資產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
5.出售、置換換出完畢并收回相關的應收賬款后,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借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貸記“應繳財政款”。如果處置收入小于相關稅費的,按照相關稅費減去處置收入后的凈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
(五)盤虧、毀損、報廢各種實物資產。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
3.毀損、報廢各種實物資產過程中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發生相關費用,以及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收入或凈支出的賬務處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關出售資產進行處理。
(六)核銷不能形成資產的在建工程成本。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盤盈存貨、固定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實物資產。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存貨”、“固定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報經批準予以處理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財產的價值及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財產凈溢余。年度終了,報經批準處理后,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1801 政府儲備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直接儲存管理的各項政府應急或救災儲備物資等。
負責采購并擁有儲備物資調撥權力的行政單位(簡稱“采購單位”)將政府儲備物資交由其他行政單位(簡稱“代儲單位”)代為儲存的,由采購單位通過本科目核算政府儲備物資,代儲單位將受托代儲的政府儲備物資作為受托代理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政府儲備物資的種類、品種、存放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政府儲備物資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并驗收時確認。
四、政府儲備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儲備物資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單位支付的政府儲備物資保管費、倉庫租賃費等日常儲備費用,不計入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
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由行政單位承擔運輸費用等的,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儲備物資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經批準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單位報經批準將不需儲備的物資出售時,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儲備物資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政府儲備物資。
行政單位管理的政府儲備物資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政府儲備物資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
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或者報廢、毀損的政府儲備物資,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
1802 公共基礎設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單位占有并直接負責維護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保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及公共構筑物等其他公共設施。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設備、工具器具、車輛等動產,作為管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供行政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構筑物等,能夠與公共基礎設施分開核算的,作為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目錄、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依據。
四、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在對其取得占有權利時確認。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行政單位自行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該公共基礎設施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同類或類似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2.接受其他單位移交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支出。
與公共基礎設施有關的后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
2.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向其他單位移交、毀損、報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經批準向其他單位移交公共基礎設施時,按照移交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2.報廢、毀損的公共基礎設施,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處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實際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等。
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的種類和委托人進行明細核算;屬于轉贈資產的,還應當按照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資產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資產時確認。
四、受托代理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受托轉贈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轉贈給受贈人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
接受委托轉贈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受托協議約定由行政單位承擔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的,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將受托轉贈物資交付受贈人時,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3.轉贈物資的委托人取消了對捐贈物資的轉贈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贈物資的,應當將轉贈物資轉為存貨或固定資產,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固定資產”科目。
(二)受托儲存管理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儲存管理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
接受委托儲存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支付由受托單位承擔的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相關的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根據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時,按照儲存管理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受托代理資產中實物資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