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出口退稅權與征稅行為中的退稅有何不同?
老師,這里提到的停止出口退稅權和書中寫到的稅務機關作出的確認納稅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及減稅,退稅,不是一回事嗎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
答案分析:(1)選項AC:屬于征稅行為,適用“復議前置”,納稅人不服時,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選項BD:不在列舉的適用“復議前置”的糾紛類型中,納稅人不服時,可以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劉老師
2025-05-20 21:59:10 271人瀏覽
您提到的停止出口退稅權與教材中的“確認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及減稅、退稅”確實容易混淆,但關鍵區別在于行為性質不同。
征稅行為中的“退稅”通常是納稅人合法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情形,屬于稅務機關的常規征稅管理(如選項C確認適用稅率或計稅依據)。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法行為(如騙取退稅)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屬于行政處理決定,而非直接的征稅行為。因此,前者適用復議前置,而后者不需要強制復議,您可以直接選擇復議或訴訟。
您的思考是合理的,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確實分屬不同類別,因此選項D不適用復議前置。
若您還有疑問,歡迎提問,我們繼續討論,加油~~~祝您考試輕松過關~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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