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類型 | 適用的案件范圍 |
或議或訴 | 一般行政爭議案件 |
復議前置(2024年重大調整) |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3)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如納稅爭議案件,或稱對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
爭議的行為(對象)類型 | 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 |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 不屬于受案范圍 | |
各種“文件”(抽象行政行為) | 法律、法規、規章 | 不屬于受案范圍,也不能申請附帶審查 |
法定范圍規范性文件 | 不屬于受案范圍,但可以申請附帶審查 | |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 不屬于受案范圍 | |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涉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 不屬于受案范圍 | |
其他行政行為 | 屬于受案范圍 |

吳老師
2024-09-04 10:39:35 710人瀏覽
親愛的同學,您好!
行政復議參加人中的被申請人指的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的身份是相對于申請人而言的,申請人對某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對該行為進行復議,此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就成為被申請人。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答疑
-
2025-05-22
-
2025-05-22
-
2025-05-20
-
2024-09-06
-
202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