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負債在什么時候出現的
精選回答
租賃負債是新租賃準則下的產物,其出現時間可以追溯至2018年12月7日。
當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會〔2018〕35號文,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新租賃準則與IFRS16趨同,要求承租人在租入資產確認使用權資產的同時確認租賃負債,并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賃準則;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租賃負債的定義與確認條件
1.定義
租賃負債是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基于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現值確認的負債,反映未來需支付的租金義務。
①包含內容:固定租金、基于指數/比率的租金調整(如CPI)、購買選擇權行權價(若合理確定行使)、續租選擇權相關款項(若合理確定續租)。
②不包含內容:可變租金(如與銷售額掛鉤的租金)。
2.確認條件
租賃合同需滿足“租賃三要素”:存在一定期間、已識別資產、控制權轉移2。若合同中包含租賃與服務(如設備租賃+維護),需按單獨售價比例分拆,僅租賃部分確認租賃負債。
租賃負債相關分錄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
借:使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總租金)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預付租金等)
二、租賃負債的后續計量
1.利息費用分攤
借:財務費用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2.租金支付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實際支付金額)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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