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為什么原投資成本法(控制)擬出售至喪失控制權就要劃分為持有待售?而原投資為權益法核算的長投只有擬出售至跨界才要劃分為持有待售。如果原對子公司的長投擬出售至重大影響(權益法核算),但是剩下的長投計劃長期持有,為什么不能改用權益法核算呢?
問題來源:
【真題·單選題】20×7年12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子公司——丙公司70%股權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原持有丙公司90%股權,轉讓完成后,甲公司將失去對丙公司的控制,但能夠對丙公司實施重大影響。截至20×7年12月31日止。上述股權轉讓的交易尚未完成。假定甲公司就出售的對丙公司投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條件。不考慮其他因素,下列各項關于甲公司20×7年12月31日合并資產負債表列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8年)
A.對丙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按其凈額在持有待售資產或持有待售負債項目列報
B.將丙公司全部資產在持有待售資產項目列報,全部負債在持有待售負債項目列報
C.將擬出售的丙公司70%股權部分對應的凈資產在持有待售資產或持有待售負債項目列報,其余丙公司20%股權部分對應的凈資產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列報
D.將丙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其在丙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形式在各個資產和負債項目分別列報
【答案】B
【解析】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權,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但仍能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將擁有的子公司股權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分別進行列報。

王老師
2020-11-20 15:22:30 21436人瀏覽
劃分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處理原則
企業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的,無論出售后企業是否保留部分權益性投資,應當在擬出售對子公司投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時,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體現的是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個別報表中長期股權投資就是其初始投資成本,是一個整體,所以全部劃分,不分別計算。只有在實際出售后,才針對剩余股權區分其影響程度采用權益法計量或按照金融資產計量
劃分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處理原則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應當停止權益法核算;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權益性投資出售前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體現的是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份額,其劃分為持有待售,相當于是擬出售自己享有的權益的部分,所以可以區分核算,只將擬出售部分劃分為持有待售,但是剩余股權,因為并不是實際出售,實質上還享有權益,所以按照權益法繼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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