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老師
2020-09-22 07:48:47 27829人瀏覽
比如自行研發無形資產形成價值10000 ,稅法允許扣除175%,計稅基礎是10000*175%。
在期末假定攤銷 10000/10=1000,稅法允許扣1000*175%=1750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利潤- 1000*75% ,
借:管理費用 1000
貸:累計攤銷1000
期末計稅基礎= 17500-1750=15750 。
這里在納稅調整之前無形資產會計上攤銷了100%部分,然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調整75%部分,實際上就是稅前扣除了100%+75%部分,也就是我們理解的稅前允許扣除175%,但是調整只調整75% 的原因。
然后每期稅前多攤銷75%部分,最終就是多攤銷了無形資產成本的75%,合計無形資產稅前攤銷的金額為成本的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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