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足條件的合同已收款,為何不確認為收入?
未滿足條件的合同但已收取款項,為什么說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不確認為收入呢,而要確認一項負債呢?
問題來源:
3.未滿足條件的合同但取得了對價的會計處理
對于不能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其中,企業向客戶收取無需退回的對價的,應當在已經將該部分對價所對應的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并且已不再向客戶轉讓額外的商品且不再負有此類義務時,將該部分對價確認為收入;或者,在相關合同已經終止時,將該部分對價確認為收入。

劉老師
2020-06-14 21:34:15 2704人瀏覽
比如甲銷售商品給乙, 甲預收金額是 10計入合同負債
只是乙有經營困難,不一定給甲錢, 甲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就不計入收入,收到款項計入合同負債。
以后估計滿足收入,才會將合同負債結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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