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16年開始對高管人員進行股權激勵。具體情況如下:
(1)2×16年1月2日,甲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高管人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案。方案規定:30名高管人員每人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甲公司6萬股普通股。該限制性股票自股權激勵協議簽訂之日起3年內分三期平均解鎖,即該股份支付協議包括等待期分別為1年、2年和3年的三項股份支付安排:2×16年年末甲公司實現的凈利潤較上一年度增長7%(含7%)以上,在職的高管人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中每人可解鎖2萬股;2×17年年末,如果甲公司2×16年、2×17年連續兩年實現的凈利潤增長率達到7%(含7%)以上,在職的高管人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中每人可解鎖2萬股;2×18年末,如果甲公司連續三年實現的凈利潤增長率達到7%(含7%)以上,則每名高管人員持有的剩余2萬股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鎖。未達到業績條件的,甲公司將以每股5元的價格回購有關高管人員持有的股票。2×16年1月2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甲公司估計授予高管人員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為5元/份,當日,被授予股份的高管人員向甲公司支付價款并登記為相關股票的持有人。
(2)2×16年,甲公司實現凈利潤12000萬元,較2×15年增長8%,預計股份支付剩余等待期內凈利潤仍能夠以同等速度增長。2×16年,與甲公司簽訂了股權激勵協議的高管人員沒有離職,預計后續期間也不會離職。
(3)2×17年年初,甲公司30名高管人員將至2×16年年末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鎖。2×17年,甲公司實現凈利潤13200萬元,較2×16年增長10%,預計2×18年凈利潤仍能夠以同等速度增長。2×17年沒有高管人員離職,預計后續期間也不會離職。
(4)2×18年年初,甲公司30名高管人員將至2×17年年末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鎖。2×18年年末,甲公司有3名高管人員離職,甲公司回購6萬股股票并注銷。
其他有關資料:
甲公司2×16年1月1日發行在外普通股為6000萬股,2×16年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5元。
假定各報告期未發生其他影響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變動的事項,且甲公司不存在除普通股及限制性股票以外的其他權益工具。不考慮相關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確定甲公司該項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并說明理由;編制授予日的會計分錄。
授予日:2×16年1月2日。
理由:甲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高管人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案。
借:銀行存款 900(30×6×5)
貸:股本 180(30×6)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20
借:庫存股 900
貸:其他應付款 900
(2)計算甲公司2×16年、2×17年就該股份支付應確認的費用金額,并編制確認成本費用的會計分錄。
2×16年,甲公司應確認的管理費用=30×2×5×1/1+30×2×5×1/2+30×2×5×1/3=550(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5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50
2×17年,甲公司應確認的管理費用=(30×2×5×1/1+30×2×5×2/2+30×2×5×2/3)-550=250(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2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50
(3)編制甲公司高管人員2×17年就該限制性股票解鎖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300
貸:庫存股 30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50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50
(4)編制甲公司2×18年注銷限制性股票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30(6×5)
貸:銀行存款 30
借:股本 6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差額) 24
貸:庫存股 30
(5)計算甲公司2×16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甲公司2×16年的基本每股收益=12000/6000=2(元/股)。
甲公司發行在外的限制性股票2×16年加權平均數=30×6×12/12=180(萬股)。
行權價格=5+5×2/3=8.33(元)。
甲公司2×16年的稀釋每股收益=12000÷[6000+(180-180×8.33÷15)]=1.97(元/股)。

陳老師
2020-10-11 15:31:09 9734人瀏覽
判斷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應當通過比較增量每股收益與基本每股收益的大小來確定,當增量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時,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性。
增量每股收益=假設潛在普通股轉為股票增加的凈利潤/假設轉換增加的股數
(1)可轉換公司債券
稀釋每股收益=(凈利潤+假設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假設轉換時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
(2)認股權證、股份期權
對于盈利企業,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提示】對于虧損企業,則具有反稀釋作用。
(3)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
對于盈利企業,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提示】對于虧損企業,則具有反稀釋作用。
相關答疑
-
2022-08-16
-
2022-05-10
-
2022-04-09
-
2021-08-04
-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