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虛假陳述實施日
虛假陳述實施日為什么不是7月8日后2個交易日? 7月8日,市場已經出現傳聞,說明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應當做提前披露吧,那不就是應當立馬在兩個交易日披露相關事項麼?
問題來源:
7月8日,市場出現關于風順科技即將簽署重大交易合同的傳聞。7月9日,風順科技股票開盤即漲停,之后又一個交易日漲停。7月10日,證券交易所就股價異動向風順科技提出問詢,要求其發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風順科技發布臨時公告,披露公司已與A公司簽訂重大技術服務合同合作意向書。
2015年10月底,中國證監會根據舉報,對風順科技股票交易異常情況立案調查,并查明如下事實:
(1)孫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場出現傳聞后,孫某于當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況,王妻向孫某確認風順科技正與A公司商談合作事宜,且簽約可能性較大,孫某遂于7月9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賣出,獲利30萬元。
(2)投資者張某于2014年2月高價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場出現傳聞后,張某擔心有人以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遂于2015年7月10日賣出所持有的全部風順科技股票,虧損10萬元。張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
在中國證監會調查過程中,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鄭某辯稱,公司未正確披露重大技術服務合同的相關信息,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授意而為,自己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到處罰。
投資者劉某持有風順科技11%的股份。劉某認為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對這場股市風波負有直接責任,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罷免王某的董事長職務。
投資者錢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風順科技股票,持股比例為0.1%。錢某認為,董事長王某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負主要責任,同時造成信息泄露,違反了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錢某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起訴王某,遭到拒絕。次日,錢某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高老師
2021-08-25 16:41:59 2523人瀏覽
虛假陳述實施日: (1) 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積極虛假陳述行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 即可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2) 對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7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本來應該披露,卻說沒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所以虛假陳述實施日是7月10。屬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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