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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老師
2023-04-24 15:34:24 1660人瀏覽
債務人要清償時,債權人自己受領遲延,導致沒有按時清償,這時對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人可能帶來損失,這個損失應該由債權人來承擔。此時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效力。
比如甲乙丙是連帶債務人,A是債權人,債權是100萬元,甲在6月1日提出清償給A100萬元,但A在7月1日領取,從6月1日起100萬元的債權就不能計算利息,如果A沒有領取,乙丙也可以主張這100萬元從6月1日起不計算利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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