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5單元 物權變動——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 單元考點框架
考點14:無權處分
1.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真權利人的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為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2.債權行為因其只是負擔行為而不轉讓物權,故無處分權之要求,因此,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手寫板
考點15:善意取得所有權
1.適用環境
適用環境 |
具體理解 |
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
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
轉讓人無處分權 |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權利具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 |
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
委托物適用善意取得,脫手物通常不適用 |
2.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
具體理解 |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
關于受讓時: (1)不動產,應以登記時為受讓時 (2)動產,通常以交付時為受讓時 |
關于善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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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
如果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作為謹慎的市場主體,理應對標的物來源的合法性表示懷疑,從而產生進一步了解之義務,若受讓人未履行此義務,則因其應當知道而不構成善意 |
完成了法定的物權變動公示要求 |
動產已經交付 【提示】轉讓人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條件 |
不動產已經辦理轉移登記 |
3.法律效果
(1)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喪失;
(2)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呂老師
2022-08-06 11:38:09 1656人瀏覽
(1)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并不包含繼承取得,而是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您所表述的基于繼承而取得的情況屬于基于法律規定而取得。
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所有權與基于法律規定而取得均是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前提為無權處分情形下,即屬于基于法律行為而處分的。
(2)老師所舉出的例子中,乙為無權處分,但是丙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權。由于乙無權處分,而丙符合受讓時是善意、通過合理的對價、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此時丙就可以依據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您再理解一下呢,有問題歡迎隨時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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