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1年3月1日,甲將其挖掘機寄存于乙的倉庫,寄存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將該挖掘機抵押給債權人A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3月9日,乙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挖掘機以35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當日,乙向丙交付了挖掘機,但丙尚未付款。3月10日,丙將該挖掘機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丁。3月12日,丙向丁交付了挖掘機,丁于3月15日向丙支付了10萬元的價款。
4月5日,A公司對甲的債權到期,甲無力償還,A公司擬就該挖掘機行使抵押權。此時,甲才得知乙已將該挖掘機出賣給丙,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丙返還挖掘機,丙告知甲已將挖掘機轉賣給丁。甲要求丁返還挖掘機,A公司則向丁主張就該挖掘機行使抵押權,均遭丁的拒絕。
4月9日,丁發現該挖掘機存在質量瑕疵,要求丙承擔違約責任。丙表示該質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挖掘機時已經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遭到乙的拒絕。
5月1日,丁將該挖掘機出租給戊,租期1年。雙方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但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未作約定。5月10日,挖掘機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工作。戊要求丁維修,丁拒絕。戊遂自行維修,花去維修費5萬元。戊要求丁支付該筆維修費,未果。
6月1日,丁將該挖掘機賣給庚。庚受讓挖掘機后,通知戊向自己繳納租金,戊主張:庚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丁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高老師
2021-08-16 18:52:23 3890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丙是善意第三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與是否支付價款無關。所謂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對此不知無重大過失。第三人的善意系推定,故真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時,須負舉證責任。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從而不能構成善意。
動產善意取得必須具備如下要件: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2)轉讓人無處分權。3)受讓人為善意。4)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5) 物已交付。6) 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7 ) 轉讓合同有效。
而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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