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解釋】本題根據2023年教材進行了修改。
福明公司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的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某根據公司2017年度業績情況,向董事會秘書趙某提出在當期實施股票“高送轉”的利潤分配動議。趙某起草了《高送轉預期利潤分配預案》等文件提交董事會審議,但由于董事會對具體實施方案存在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決議,該方案未予披露。
孫某為趙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孫某在一次商業宴會上向趙某打聽福明公司2017年度業績和利潤分配情況。趙某告知孫某“業績不錯,可能會做‘高送轉’,但董事會還沒通過,具體還不好說”。得此答復后,孫某于2018年2月2日買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趙某根據董事會意見修改了利潤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了修改后的利潤分配方案。根據該方案,以盈余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并派發2元紅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
趙某將“高送轉”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隨后,程某又將該信息轉告福明公司股東王某。王某遂通過其控制的越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野投資”)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買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資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中國證監會對福明公司內幕交易案立案調查。孫某在內幕交易調查中抗辯:福明公司的“高送轉”方案在2018年1月底時董事會尚未通過,趙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轉”方案,其在2月2日買入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買入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認定王某與越野投資在2018年2月購入福明公司股票時,構成一致行動人,購入后二者合計持股比例為5.9%,未按規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義務。王某在內幕交易調查中未對自己的買入行為給出正當理由,但辯稱: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買入行為,屬于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構成內幕交易。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韓老師
2023-06-06 15:21:18 3310人瀏覽
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本題說的是盈余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是不能彌補虧損的。所以答案是正確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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