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繼續營業借款公益債務與別除權順序如何確定?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產生且有無權擔保的公益債務與成立在先的別除權,順序孰先孰后,按擔保物權順位確定,此處與破產財產清償順序:(1)別除權(2)破產費用、公益債務,是否矛盾,如何更好理解?

魏老師
2021-05-19 12:52:32 825人瀏覽
對特定財產來說,別除權在先,設立擔保物權的財產,在就擔保權人受償之前不得用來償還其他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隨時清償,但在擔保財產的別除權行使完畢之前,不能用擔保財產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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