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老師
2022-07-16 17:21:37 4954人瀏覽
1.積極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按照證券法律制度規定負有積極的、明確的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即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銷商、保薦人、專業服務機構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其虛假陳述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了真實、準確、完整性要求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消極信息披露人,是指根據證券法律制度并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即使知悉相關應予披露的信息,其沉默本身不構成虛假陳述,因其并沒有法定義務披露;即使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通常也不構成法定的信息披露,而是信息泄露;但是,如果主動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則違反了證券法。
并未看到同學列舉的題目,因此從概念給同學區分消極信息披露人和積極信息披露義務人。
2.“積極”指負有積極的、明確的信息披露義務,“消極”指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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