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中對股東有哪些要求?
請求監事會提起對董高的訴訟,還需要180天和1%的權限設立?不是只有直接訴訟才需要180天和1%???
問題來源: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簡稱“IPO”)。
2018年1月,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會調查發現,在甲公司IPO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3.5億元。
證監會調查還發現: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8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7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萬元。
2018年8月1日,證監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現財務造假。
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18年10月12日,已連續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應否對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獨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
(3)丁銀行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對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題中,周某應首先書面請求監事會對錢某等7名董事提起訴訟,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王老師
2020-10-15 14:27:11 2820人瀏覽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根據規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原述來看是需要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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