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同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據A被盜。乙公司另行簽發了一張內容相同的商業承兌匯票(以下簡稱“票據B”),并仿制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記載了其他事項。
乙公司為購買原料,于同年4月1日將票據B背書轉讓給丙公司。6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并注明“工程驗收合格方可取得票據權利”。同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據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以票據上自己的簽章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丙公司提出以下抗辯:(1)該票據承兌人簽章被偽造,票據無效;(2)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3)丁公司逾期提示付款。
后乙公司的“票據A被盜案”告破,但公安機關告知乙公司,票據A已經被盜竊人偽造簽章后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戊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乙公司遂要求戊公司返還票據。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②第二項抗辯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③第三項抗辯成立。根據規定,遠期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出票人的票據權利仍然存在。在本題中,票據到期日為7月1日,丁公司至7月15日方提示付款,屬于逾期提示付款,對一般前手丙公司的追索權已經喪失。參考教材P372、P386、P387、P401。

劉老師
2019-10-17 10:44:20 3224人瀏覽
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丁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戊公司持有的是票據A,票據A上只有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簽章,和丙公司與丁公司無關,所以戊公司當然不能向丙、丁行使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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