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第三方欺詐和脅迫的對比詳解
對于第三方欺詐和脅迫中,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相對人”指得是誰?能不能舉例說明一下欺詐和脅迫在撤銷上的區別。謝謝
問題來源: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張老師
2022-11-29 13:21:00 1176人瀏覽
例如:
甲欲購買乙收藏的一件古董,乙不同意。甲的朋友丙得知此事后,找到乙說:“如果你不將此古董賣給甲,就公布你的不雅視頻”。乙被迫與甲訂立買賣合同。甲對丙的所作所為并不知情。
在該例子中,相對人指的是甲。
脅迫和欺詐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意欲造成對方的恐懼,從而基于這種恐懼心理處分自己的財產。換言之,脅迫中可以帶有欺詐成分,但是欺詐中,不可帶有脅迫成分。
脅迫不要求危害結果馬上產生的,他可以是日后的一種威脅手段。日后會發生什么,誰也說不定,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行為人正是利用這種不可知性,來造就對方的一種心理恐懼。就好比日常生活中,我和對方發生糾紛了,然后拋出一句,你等著,我叫我哥來收拾你。這句話里面,我哥可能來,也可能不來,甚至我可能就沒有這個傳說中讓人心生畏懼的哥。所以他可能是一種欺詐,但是他更鮮明的特征是,這屬于一種脅迫。
在撤銷權上,欺詐中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行為,需要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才有權請求撤銷哈~而脅迫,第三人實施脅迫,沒有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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