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老師
2019-10-26 15:03:26 707人瀏覽
1.1年和5年的起算時間是不同的。
1年的起算時間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5年的起算時間是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也就是說,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行使,超了1年消滅。行為發生過5年了,五年之后知道也沒有用了,直接消滅。對于知道超過1年,此時無論過沒過五年都消滅了。
2.如果題中既給了1年的時間也給了5年的時間,首先判斷起算點,之后再具體分析。
3.舉例理解:2010年1月1日,甲欺詐乙,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在本案中:(1)如果乙于2011年1月1日知道了欺詐事實,則其撤銷權行使期間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即乙應當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行使撤銷權;(2)如果直到2016年1月1日乙才知情,此時因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 使,撤銷權消滅,所以乙不得行使撤銷權;(3)如果乙于2011年1月1日知道了欺詐事實,但是其一直怠于行使權利,于2013年1月1日才行使撤銷權,此時雖然還在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但是因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已經超過了1年,撤銷權也已經消滅。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5-05-16
-
2020-06-23
-
2019-10-16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