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2年)
聰慧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6月3日,聰慧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甲在一次家庭宴會上提及擬倡議公司員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想法。6月17日,甲讓董事會秘書擬定了《關于公司內部員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議書》(簡稱《倡議書》),并要求于6月18日8:00前提交證券交易所披露系統。由于工作人員疏忽,該公告于6月18日8:03才得以提交,因錯過限定時間,未能于8:00正式公開披露。
6月18日上午,聰慧公司工作人員乙復印材料時,發現了被遺落在復印機上的擬公告的《倡議書》,遂于9:05拍照并上傳至某社交媒體朋友圈。丙看到乙的朋友圈的消息后,將圖片轉發至某投資社交群。社交群中的丁看到該圖片后私信丙詢問消息真假,丙回復“來自于好友朋友圈,好友就在該公司上班,多半是真的”。看到該回復后,丁立即通過其母親的證券賬戶于6月18日9:45購入了聰慧公司股票。
6月18日上午11:45,《倡議書》正式通過證券交易所披露系統向公眾發布。
戊是聰慧公司的股東,在持續交易聰慧公司股票期間,戊持有的聰慧公司股份于2021年6月7日達至5%。自成為聰慧公司持股5%的股東后至2021年6月8日,戊多次買入、賣出聰慧公司股票,獲利15萬元人民幣。
2022年1月,證監會對涉嫌聰慧公司股票違法交易的相關人員立案調查,將2021年6月3日至6月18日上午11:45認定為內幕信息敏感期。
在調查中,乙表示,其一時興起拍照發朋友圈,只為多求點贊,并無泄露、傳播內幕信息的主觀意圖,因此并未違反證券法。丙表示,自己并未主動探聽,更未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只是將看到的乙的朋友圈圖片隨手轉發,不構成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丁表示,其通過母親的證券賬戶購入聰慧公司股票,只是隨興而起的交易行為,與在社交投資群看到的圖片無關,其交易行為并不違反證券法。
稽查人員在調查中發現戊與甲、乙、丙、丁及聰慧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在2021年6月間都無接觸或聯絡,也沒有證據表明存在內幕信息的傳遞,但戊的行為構成其他違法交易行為。
連續持有聰慧公司1%股份已1年的股東辛看到相關行政處罰報道后,認為戊應將其2021年6月7日至6月8日交易獲利的15萬元人民幣交給公司。辛隨即向聰慧公司董事會提出對戊提起訴訟的建議;一個月后,公司董事會仍未予回復。辛遂以自己的名義,將戊和公司全體董事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承擔向公司返還15萬元及利息的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其“并無泄露、傳播內幕信息的主觀意圖,因此并未違反證券法”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泄露內幕信息的內幕交易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有泄露行為、信息接收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接受的信息是內幕信息以及信息接收者再次泄露、自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并不包括泄露者是否具有泄露、傳播內幕信息的主觀意圖。
(2)丙關于其“不構成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本題中,丙接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乙的朋友圈,并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丁從事有關交易,丙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3)丁關于“其交易行為并未違反證券法”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不符合規定。因為丁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且對其交易行為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可能性,應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
(4)戊的行為構成何種違法交易行為?并說明理由。
戊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根據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
(5)辛關于“戊應將其2021年6月7日至6月8日交易獲利的15萬元交給公司”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為人通過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歸該公司所有。
(6)辛以自己名義,將戊和公司全體董事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承擔向公司返還15萬元及利息的責任,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為人通過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由公司董事會收回,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子題】公開披露前的《關于公司內部員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議書》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并說明理由。
屬于內幕信息。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是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在本題中,《關于公司內部員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議書》涉及公司股權結構很可能發生的重大變化,對聰慧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

單老師
2023-06-17 15:31:16 5005人瀏覽
1.同學的理解有誤差,乙是信息泄露。
消極信息披露人,是指根據法律制度并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即使知悉相關應予披露的信息,因其并沒有法定義務披露;即使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通常也不構成法定的信息披露,而是信息泄露。持股股東有這種情況也是信息泄露。同學需要區分的是披露與泄露的區別。
2.積極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按照證券法律制度規定負有積極的、明確的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銷商、保薦人、專業服務機構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
3.也就是說積極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披露,消極信息披露人是泄露。
此處確實有一些繞,同學再理解一下,有不懂得地方可以隨時提問,老師會為同學及時作答的。
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4-07-20
-
2023-08-24
-
2023-08-15
-
2023-08-13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