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與逾期未提示付款有何區別
1.這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未在規定期間內發出追索通知不就是逾期未提示付款嗎?
2.25題最后一小問,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不影響追索效力,但是未逾期提示付款付款權喪失?
問題來源:

高老師
2022-08-20 13:46:23 2509人瀏覽
1.同學的理解有偏差,二者是不同的;
“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是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匯票被拒絕承兌的”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
“逾期未提示付款”是指票據出票后,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
2.同學的理解有部分偏差;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即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
3.關于是否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同學可按如下表格進行記憶。
具體情形 | 法律后果 |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 |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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