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的三種情形及責任承擔詳解
B代理A,C為相對人,C又將票據背書給D:
1、如果C不是善意取得(不符合表見代理),AB均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
2、如果C不是善意取得,且C又將票據背書給D,D滿足善意取得,由B承擔票據責任,A不承擔票據責任,C承擔票據責任嗎?
3、如果C滿足善意取得(符合表見代理),由A承擔票據責任,B不承認票據責任?
第三點我有點想不明白,是B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為啥要A來承擔票據責任,A不是吃啞巴虧嗎?
問題來源:
【知識點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一、票據代理行為的生效要件
1.須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二、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
1.表現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或超越代理權限。
2.后果
(1)不符合表見代理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被代理人、無權代理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
如果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而該人因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據權利,則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擔票據責任,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認,則票據行為對本人(即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并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
(2)符合表見代理要件的,相對人取得票據權利,被代理人應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呂老師
2022-07-04 15:41:43 832人瀏覽
1.第一種情形下,AB均不承擔票據責任,您的理解正確。
2.第二種情形下,B承擔票據責任,C也需要承擔票據責任的。
因為C雖然因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而沒有善意取得票據權利,但是由于其在票據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簽章,因此其對D是需要承擔票據責任的。
3.是的,第三種情形下應當由A承擔票據責任,B不承擔。
理由在于首先B雖然是沒有代理權而以A的名義在票據上進行的簽章,但是善意的傻傻第三人C沒有存在任何過錯,法律處于保護交易安全性的角度,鼓勵提倡大家進行交易,因此選擇了保護善意第三人C的權利而犧牲了A的權利。雖然表面上看起來A是吃了啞巴虧,但是A在對C承擔過票據責任后,是可以向A通過民事責任進行追償的。
您再理解一下呢,有問題歡迎隨時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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