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3)重整計劃的效力
①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②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③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可繼續申報債權,但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2019年案例分析題)
④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裁定終止執行重整計劃的法律后果
①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
②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③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④在重整計劃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李老師
2021-05-05 17:03:40 725人瀏覽
不是哦~
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是一種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普通破產債權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簡單說就是破產債權是包括普通破產債權的,此外還有特殊破產債權哦~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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