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丙不用承擔?
題目中丙是11月被強制執行,A企業被要求償還債務是10月份的事情,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的時候丙還沒有被強制執行,為什么不用承擔
問題來源:

邵老師
2024-06-25 15:14:38 462人瀏覽
您的理解有一點誤區。丙作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是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額為限。當丙的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后,他就已經不再是A企業的合伙人,因此他對A企業之后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而且,即使丙的財產份額未被強制執行,作為有限合伙人,他的責任也是有限的,不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無論丙的財產是否被強制執行,他都不需要對A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有限合伙人的性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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