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驗收有質保期適用質保期是什么意思?
合同對驗收期限沒有約定,如果標的物的質保期是一年,那么対標的物數量及質量的驗收期限是一年還是按收到之日二年作為驗收期限
問題來源:
2017年7月29日,乙醫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萬元。次日,甲公司將呼吸機交付承運人丙公司。2017年8月10日,乙醫院收到8臺呼吸機,其中2臺存在瑕疵:1臺外觀有輕微劃痕,1臺嚴重變形無法正常使用。經查,甲公司漏發1臺,實際只發了9臺,運輸途中遇山洪突然暴發被洪水沖走1臺,2臺呼吸機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員工不慎碰撞所致。
2017年10月13日,乙醫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臺呼吸機,否則將就未收到的2臺呼吸機以及存在瑕疵的2臺呼吸機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同時雙倍返還定金。甲公司要求乙醫院支付剩余貨款23萬元,并告知乙醫院,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臺全新呼吸機,已通知丁公司向乙醫院交付以補足漏發的呼吸機,其余則未作出回應。乙醫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來的呼吸機。
甲公司交付乙醫院的呼吸機中有1臺一直未啟用。直至2019年12月6日啟用時,乙醫院才發現該臺呼吸機也因質量瑕疵無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張賠償,甲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陶老師
2021-07-28 10:23:08 5411人瀏覽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也就是說約定質保期為一年的,收到之后一年內沒有通知買受人的,就視為標的物在一年內沒有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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