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2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溫馨小提示
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國際條約和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解釋
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張老師
2022-04-16 09:43:39 2779人瀏覽
全國人大的法律解釋屬于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屬于司法解釋。在法律位階上,立法解釋高于司法解釋,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沖突時,適用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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