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30】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P303)
1.因果推定
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即推定投資者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虛假陳述實施日:(1)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積極虛假陳述行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對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解釋2】虛假陳述揭露日:(1)監管機關有關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為揭露日的標志;(2)媒體的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如果媒體的揭露行為引起該股票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其停牌的,則可以認定其揭露行為的時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解釋3】虛假陳述被揭露的意義在于其對證券市場發出了一個警示信號,提醒投資者重新判斷股票價值,進而對市場價格產生影響。
2.民事賠償責任(2020年案例分析題)
(1)無過錯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
①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②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表7-1 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類型 |
責任主體 |
具體內容 |
無過錯責任 |
信息披露義務人 |
信息披露義務人只要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首先推定其有過錯,原告無須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 |
||
證券服務機構 |
3.虛假陳述民事訴訟
(1)投資者的單獨訴訟
(2)普通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3)特別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對于特別代表人訴訟,采用的是“默認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

蔡老師
2021-08-17 14:32:49 2435人瀏覽
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東,也可能是董監高。簡單粗暴的理解方式:文件誰蓋章、誰簽字、誰落款,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就是誰,誰就有義務保證真實、完整、準確,沒有虛誤漏。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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