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為什么不是豁免的情況?
新民投資注資后,持有林木集團85%的股權。根據規定,持股在50%以上,繼續增持不影響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強制全面要約。
本題為什么不能豁免?
問題來源:
(2018年)
林森木業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林木集團系林森木業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團的破產重整申請。2017年5月,林木集團第一股東趙某與新民投資開始實質性磋商,由新民投資以向林木集團注資的方式參與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資與趙某等林木集團股東簽署重組框架協議。9月21日,林森木業對該重組框架協議簽訂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林木集團的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根據該破產重整計劃,新民投資向林木集團注資后,將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團85%的股權。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資公布要約收購報告書,向林森木業除林木集團以外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無限售流通股的要約。新民投資發布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提示性公告顯示:此次要約收購有效期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預定收購股份數量為6億股;收購價格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新民投資未買入林森木業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個交易日內,林森木業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業獨立董事錢某因個人健康原因向董事會提出辭職。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業董事會發布《致全體股東報告書》,對股東是否接受新民投資的要約提出建議。
持有林森木業股票的孫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開戶的證券公司辦理接受前述收購要約的預受手續。4月9日,孫某反悔前述預受承諾,并委托證券公司撤回預受。
2018年5月,中國證監會因新民投資副董事長李某涉嫌內幕交易對其立案調查。經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價格買入林森木業10萬股,并于要約收購有效期內接受了要約。李某辯稱:其買入林森木業股票時,不僅重組框架協議尚未簽署,林木集團重整計劃草案能否獲得通過也不確定,故新民投資向林木集團注資一事尚未形成內幕信息。李某對其買入行為未給出其他理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新民投資按照重整計劃向林木集團注資,是否構成對林森木業的收購?并說明理由。
構成對林森木業的收購。根據規定,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的,構成實際控制;收購人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獲得對該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構成上市公司收購。在本題中,按照重整計劃注資后,新民投資將通過絕對控股林木集團而實際支配林森木業45%的股份,構成對林森木業的實際控制,因此,新民投資通過本次重整間接收購了林森木業。
(2)新民投資按照重整計劃向林木集團注資,是否必須向林森木業其他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并說明理由。
應當發出收購要約。根據規定,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
【子題】新民投資能否向林森木業除林木集團以外的所有股東發出部分收購要約,擬定收購數量為林森木業發行在外的60%無限售流通股?并說明理由。
新民投資不能發出部分要約。因為新民投資通過間接收購擁有林森木業的股份直接“超過”30%,應當向林森木業除林木集團以外的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
(3)新民投資對林森木業的要約收購價格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符合規定。①根據規定,收購人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在本題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新民投資未買入林森木業任何股票(本次要約收購價格無法定下限)。②根據規定,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進行相應說明。而本題收購價格(9.77元/股)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9.76元/股)。
【子題】新民投資擬定的要約收購有效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合法。根據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錢某能否辭去獨立董事職務?并說明理由。
錢某不能辭去獨立董事職務。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5)林森木業董事會發布《致全體股東報告書》的時間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在本題中,新民投資2月12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而林森木業董事會至4月9日才發布《致全體股東報告書》,超過了20日。
(6)孫某能否撤回預受?并說明理由。
孫某不能撤回預受。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本題中,要約收購期限4月10日屆滿,孫某4月9日不能撤回預受。
(7)李某關于其購買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張是否成立?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分別說明理由。
①李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在本題中,趙某與新民投資于2017年5月已經開始實質性磋商,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上述實質性磋商開始時間。②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

姜老師
2023-08-21 16:04:23 1494人瀏覽
但持有林木集團85%的股權已經影響上市地位了哈。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申請其股票在主板上市, 應當符合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 % 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4 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 10% 以上;本題中如果新民持有林木集團85%的股權,那么公開發行的股份不足25%,已經影響上市地位,所以不符合豁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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