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期限與預受股東撤回權的關系是什么?
標題和“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要約”對要約撤回、撤銷的時限要求不一樣。
1. 要約收購期限和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之間是什么關系?
2. 撤回要約和撤銷要約是一個意思嗎?
問題來源:
考點38: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基本流程
(1)公告
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后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2)預受要約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3)股份的購買
①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擬收購的數量/預受股份的數量)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②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4)股份鎖定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
3.收購要約的撤銷與變更
(1)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2)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購價格;(“降價”)
②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減量”)
③縮短收購期限;(“縮期”)
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要約收購方案中的核心要素
(1)收購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收購比例
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收購價格
①收購人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②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進行相應說明。
(4)支付方式
①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②優先股可以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手段。
(5)公平適用收購條件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持有不同種類股份的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5.對收購人的要求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6.對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要求
(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2)在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3)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王老師
2022-08-22 12:27:26 1685人瀏覽
他倆主體不同。
1.要約收購期限是指收購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收購。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即30-60日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即該主體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期間,而要約收購期限是收購人的權利行使期間。
2.不是一個意思。撤回針對的是未生效的,撤銷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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