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某普通合伙企業在經營期間吸收甲入伙。甲入伙前,合伙企業對乙負債10萬元。甲入伙后,該合伙企業繼續虧損,甲遂要求退伙,獲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此期間,該合伙企業欠丙貨款20萬元。甲退伙后,合伙企業又向丁借款20萬元。后合伙企業解散,上述債務均未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正確答案:A,B
答案分析:
(1)選項A: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乙的債務1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對丙的債務2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退伙后的債務(對丁的債務20萬元)不承擔責任。
參考教材P147、P149;參考輕一P186

單老師
2020-09-30 09:46:21 755人瀏覽
1.同學的問題是這樣的,這個問題在題目中的情況下無法判定,有多種情況,因為題目中沒有給明相關條件。能否退伙是要根據下面的知識點以及題目中給的條件進行判斷的。
2.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3.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6.如果同學遇到具體不懂的問題,可以根據相關位置進行提問,老師會盡快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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