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請何時能提?有破產風險就可以嗎?
重整申請可以在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發生的可能時就提出,使債務人獲得更為充裕的挽救機會。這句話沒懂,為啥重組可以,和解就不可以?
問題來源:



重整 | 和解 | |
直接申請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3)其他債權人 | 債務人 |

姜老師
2025-03-21 15:17:34 200人瀏覽
您的問題涉及到重整與和解的制度設計差異。要點如下:
重整制度的核心是"預防性"——當企業可能出現資不抵債風險時(不需要實際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就能提前啟動重整,爭取挽救企業的機會。好比在病人出現嚴重病癥征兆時就開始治療。
和解制度則是"救濟性"的,必須待企業已實際發生破產原因(資不抵債)時才能啟動,相當于等病情確診后才開始治療。這種設計源于和解協議需要全體債權人同意,過早啟動難以達成有效清償方案。
因和解程序在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后才能提出申請,且不能約束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又沒有強制批準程序,所以其挽救債務人的強制性效果不如重整程序,主要適用于沒有重要財產設置物權擔保的企業以及中小型企業,但其其有簡單易行、成本低廉、時間快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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