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提前清償問題詳解
不能撤銷情形:1、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前,即使出現破產理由也可撤銷?2、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前,1年內的提前清償,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已到期,不能撤銷?3、能撤銷情形只能是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下的個別清償才能撤銷。
問題來源:

劉老師
2021-08-19 14:52:03 3275人瀏覽
1年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放棄債權的;(2)無償轉讓財產的;(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5)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6個月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注意:債務人在危機期間(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行為,無論是對“到期債務”的個別清償,還是對“未到期債務”的個別清償(不論該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時是否已經到期),均可以撤銷(另有規定的除外)。
6個月另有規定的不可撤銷情形:(1)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2)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3)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1年、6個月混合需要特殊單獨記憶: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1)清償時尚未到期、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的,不能撤銷;(2)清償時尚未到期、破產申請受理時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銷。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的除外。
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4-08-14
-
2024-07-30
-
2024-06-25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