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分類 | 定義 | 典型例子 | 法律意義 | |
分類1 | 流通物 | 可自由進入市場流通之物 | 絕大多數的動產、房屋 | 可能影響相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限制流通物 | 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 | 文物、黃金、藥品 | ||
禁止流通物 | 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 ||
分類2 | 不動產 | 不可移動,或如移動將損害其價值的物 |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 物權變動規則、公示途徑不同 |
動產 | 不動產以外的物 | (1)桌子、電腦等普通動產 (2)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 | ||
分類3 | 主物 |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為他物發揮作用的輔助工具而存在,此時,相對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該輔助之物為從物 | 典型的從物如旅館設置的家具、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后箱中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 | 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
從物 | ||||
分類4 | 原物 | 兩物之間存在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的,原有物為原物,新物為孳息物 | 典型的孳息物如母雞生的雞蛋(天然孳息)、出租房屋產生的租金(法定孳息) | ①天然孳息 當事人對天然孳息的取得有約定的,按約定取得;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孳息物 |


劉老師
2024-07-10 14:15:53 1967人瀏覽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以下是用益物權人的具體舉例: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農民張某,他通過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獲得了某塊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該塊耕地的用益物權人。他有權占有、使用該塊耕地進行農業生產,并享有相應的收益。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該公司通過出讓方式獲得了某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該塊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公司有權在該塊土地上建設住宅、商業設施等,并享有相應的收益。
- 宅基地使用權人:如農民李某,他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獲得了某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成為該塊宅基地的用益物權人。他有權在該塊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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