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合銷售行為
①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且二者之間有從屬關系。
②稅務處理: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實質,還是看經營主業)。
【關聯知識點】兼營行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二項業務沒有從屬關系)
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具體:
①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2018年7月,甲公司與某鋼鐵公司簽訂了一臺連鑄機的總承包合同,合同總額為2000萬元(含稅,下同)。其中,設計部分為200萬元,設備部分為1600萬元,建筑安裝部分為200萬元。甲公司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在此合同條款下,甲公司銷項稅額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1600÷(1+16%)×16%+200/(1+6%)×6%+200/(1+10%)×10%=250.19(萬元)。
【特殊情形】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改增通知”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相關試聽 更多>